
- 作 者:(法)马布利G.B.De.著;何清新译
- 出 版 社:北京:商务印书馆
- 出版年份:1960
- ISBN:3017·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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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布利选集 3
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3
第一篇 5
第一章 为了判断最有益于社会的法律,应当知道自然界赋与了人以什么幸福,它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人享受幸福。立法者的责任,在于促进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。 5
第二章 自然界希望公民的财产和地位平等成为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。 23
第三章 关于私有制的建立。私有制不是使人结成社会的原因。自然界要求人们走向财产公有。 34
第四章 恢复已被破坏的平等时所面临的不可克服障碍。在我们所处的事物秩序下,立法者应当慎重地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反对贪婪和虚荣。 44
第二篇 53
第一章 在建立了财产私有制的国家里,消灭贪婪或至少防止由此产生的部分罪恶所必要的法律的性质。 53
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问 73
第一封信 致《公民日志》的作者 75
第二封信 88
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99
第一封信 本书所述的谈话是在什么场合下进行的。第一次谈话。对于公民服从他在其管辖下生活的政府的一般意见。 101
第二封信 第二次谈话。在每个国家里,公民都有权努力建立最能创造社会幸福的政府。公民的建立这种政府的义务。公民为些应当使用的手段。 112
第三封信 第二次谈话的继续。我对斯坦霍普爵士提出的异议。他的答复。 122
第四封信 第三次谈话。研究西塞罗的法律论的若干片断。不应当服从不公正的法律。各族人民建立英明的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原因。 143
附录 159
沃尔金:马布利的社会学说 159
马布利传略 175
注释 181
马布利著作的俄文译本 186
马布利的著作的初版年代 187
有关马布利的文献 189